《刑法修正案(八)》將于2011年5月1日起實施。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補充規定》,根據《刑法修正案(八)》的規定,補充、修改了十項罪名。其中,備受關注的“危險駕駛罪”正式成為一項罪名。
補充、修改十項罪名
2011年5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其中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加大了對醉酒駕駛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最高法和最高檢昨日發布的司法解釋將觸犯該條規定的犯罪定名為“危險駕駛罪”。
據新華網報道,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22日表決通過關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決定,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第47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駕駛人在線溫馨提示:(大家可以根據當地的實施情況來選擇!)
新的:2011年5月1日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舊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是這么規定的: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