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今日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獲悉,車管所制定了目前正在證求意見的《關于全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違規(guī)行為停止考試工作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駕校培訓違規(guī)最高可停考半年。
《管理辦法》中規(guī)定,駕駛培訓機構及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考6個月:私刻印章、仿冒領導或考試員簽名,弄虛作假的;篡改、偽造考試成績,騙取駕駛許可的;以考試合格為由,用欺騙的手段,向學員亂收費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考2個月:銷毀考生成績表,偷逃考試費、逃避扣證20天或重復使用考試費票據(jù)的;故意更改考試基本信息,偷換學員照片的;以不正當方式與考場工作人員串通,作弊通過考試的;在主管部門批準的場地外組織培訓或侵占道路培訓的;未按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時間和線路進行培訓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考1個月:學員身份把關不嚴,造成替考的;考試組織不力,候考秩序混亂的;候考車輛造險,引發(fā)交通事故的;未按許可的經(jīng)營條件足額配備教練車輛的;教練車輛標識標牌不齊,車輛狀況、安全防護裝置不合要求的。對違反上述規(guī)定觸犯刑律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駕駛培訓機構考試質量綜合排名分片區(qū)實施獎懲:排名第一的,每月各科目考試計劃增加考試1場;排名最后的,每月各科目考試計劃減少考試1場。
對停考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整改,驗收合格,報經(jīng)交通管理局批準后,方可恢復考試。
實行舉報獎勵,為實名舉報者保密。查實的,獎勵舉報駕校增加各科目考試1場;舉報學員可以不通過駕校,由車管所考試中心直接預約考試,隨到隨考。
附:《全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市民可以將您的反饋意見發(fā)送到[email protected]。
全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違規(guī)行為處理辦法
(證求意見稿)
為認真貫徹落實公安部《關于加強機動車駕駛培訓質量監(jiān)督工作的通知》和《重慶市教練車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根據(jù)總隊和市運管局兩局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開展清理整頓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和規(guī)范駕駛人考試工作的實施意見》(渝道.運發(fā)[2009]1號)文件的要求,按照總隊2009年11月29日考試工作專題會議的部署,為加強培訓質量監(jiān)督,有效杜絕和減少全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違規(guī)行為的發(fā)生,現(xiàn)就全市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在培訓和考試中存在的違規(guī)行為制定停止受理考試業(yè)務(以下簡稱“停考”)管理規(guī)定如下。
一、駕駛培訓機構及人員在組織培訓或參加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考試業(yè)務6個月:
(一)私刻印章、仿冒領導或考試員簽名,弄虛作假的;
(二)篡改、偽造考試成績,騙取駕駛許可的;
(三)以考試合格為由,用欺騙的手段,向學員亂收費的;
二、駕駛培訓機構及人員在組織培訓或參加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考試業(yè)務2個月:
(一)銷毀考生成績表,偷逃考試費、逃避扣證20天或重復使用考試費票據(jù)的;
(二)故意更改考試基本信息,偷換學員照片的;
(三)以不正當方式與考場工作人員串通,作弊通過考試的;
(四)在主管部門批準的場地外組織培訓或侵占道路培訓的;
(五)未按公安機關規(guī)定的時間和線路進行培訓的。
三、駕駛培訓機構及人員在組織培訓或參加考試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受理考試業(yè)務1個月:
(一)學員身份把關不嚴,造成替考的;
(二)考試組織不力,候考秩序混亂的;
(三)候考車輛造險,引發(fā)交通事故的;
(四)未按許可的經(jīng)營條件足額配備教練車輛的;
(五)教練車輛標識標牌不齊,車輛狀況、安全防護裝置不合要求的。
違反上述規(guī)定,觸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按駕駛培訓機構考試質量綜合排名分片區(qū)實施獎懲:
(一)駕駛培訓機構考試質量綜合排名第一的,對應每月各科目考試計劃增加考試1場;
(二)駕駛培訓機構考試質量綜合排名最后的,對應每月各科目考試計劃減少考試1場。
五、停考按下列程序審批:
(一)停考1月的,由考試中心擬出書面報告,市所分管領導審批,市所備案;
(二)停考2月的,由考試中心擬出書面報告,市所分管領導審核后,呈市所主要領導審批;
(三)停考6月以上的,由考試中心擬出書面報告,報市所分管領導和主要領導審核,呈總隊分管領導審批;
(四)停考從領導審批的次日起宣布執(zhí)行。
六、停考要求:
從宣布停考之日起,停止駕校培訓機構科目一的受理;科目二、三按每月考試計劃量的50%減量考試。
七、駕駛培訓機構的整改要求:
(一)車管所考試中心對駕駛培訓機構的違規(guī)行為查實后,向其下發(fā)整改通知書,載明違規(guī)事實,提出整改要求,責令其定期整改;
(二)駕駛培訓機構在整改期間,按照整改通知書的要求,針對自身存在的問題,采取有效措施,切實加以整改;
(三)停止受理期滿,駕駛培訓機構對照整改要求,形成整改報告,向車管所考試心提出恢復考試業(yè)務申請;
(四)車管所考試中心接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的恢復考試業(yè)務申請后,負責組織整改情況的驗收。對不合格者責令繼續(xù)整改,對檢查驗收合格的,考試中心擬出驗收合格報告,報經(jīng)市所和總隊批準后,方可恢復考試。
八、舉報獎勵:
凡駕校或學員實名如實舉報駕校在考試費以外亂收費和其他違規(guī)行為的,一經(jīng)查實,車管所將對相關駕校作出相應處理,并為該舉報駕校或學員保密。對舉報查證屬實的,獎勵舉報駕校增加各科目考試1場;舉報學員可以不通過駕校,由車管所考試中心直接預約考試,隨到隨考。
九、本《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此前涉及有關駕校停考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