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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正計劃修改111號令(公安部關于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2010年4月1日起施行),目前正在基層征集意見。
修改意見稿中,未懸掛或者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故意遮擋污損機動車號牌等違法記分由6分提高到12分;闖紅燈的處罰力度也將由記3分提高到記6分。不過在醉酒駕駛的處罰上,卻取消了記分。交管人士解釋說,醉酒駕駛要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必須重新考試,記12分沒有實際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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