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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當依照本法第五十二條的有關規定辦理;但是,警告標志應當設置在故障車來車方向一百五十米以外,車上人員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無法正常行駛的,應當由救援車、清障車拖曳、牽引。
【釋義】 本條是關于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如何處置的規定。
根據本條、本法第五十二條以及其他有關規定,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時應該采取如下處置措施:1.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發生故障,需要停車排除故障時,駕駛人應當立即開啟危險報警燈,開啟右轉向燈駛離行車道,停在應急車道內或者右側路肩上。機動車修復后需返回行車道時,應當先在應急車道或者路肩上提高車速,并開啟左轉向燈。進入行車道時,不準妨礙其他車輛的正常行駛。
2.機動車因故障、事故等原因確實難以移動,不能離開行車道在應急車道內或者右側路肩上停車時,駕駛員必須立即持續開啟危險報警燈,夜間還須同時還啟示寬燈和尾燈,并在故障車來車方向向150米以外設置故障車警告標志擴大示警距離。駕駛員和乘車人應當迅速轉移到右側路肩上或者應急車道內,并且迅速報警。
2016年03月20日 10:40